
据“高人民法院”微信号12月8日消息,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同纠纷典型案例。相关案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不得以设计不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支付物业费。
\n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邮箱:215114768@qq.com\n一是引导业主依法理维权,构建和谐物业关系。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角度引导双方依法理维权。案例一明确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理法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限制业主使用小区门禁系统等超过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厘清物业服务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理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人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支付物业费,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n二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物业服务秩序。物业服务同终止后的“交接难”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等,配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案例三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铁皮保温维护正常物业服务秩序。
呼声颇高的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要开始调整了?
\n三是统一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业主自治权利。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自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直接约束除业主以外的主体。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并无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力作出裁判的权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大会决定的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
\n四是发挥巡回审判用,批量化解矛盾纠纷。审理物业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要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标,追求事了、人和、心顺果,真正做实定分止争。各地人民法院秉持上述司法理念,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积探索创新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先调处整改+后辅助调解”等一批富有成的经验做法。案例五中,人民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一百多个潜在纠纷,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果。
\n原标题:高法:物业不得以限制使用小区门禁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